(1)增值税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2]24号文)和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2]168号文),葛洲坝电站自2003年1月1日起、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,其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%计算缴纳,税收负担超过8%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。 (2)营业税:按应税收入的5%计算缴纳。 (3)所得税: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%计算缴纳。 (4)城市维护建设税:葛洲坝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%计算缴纳,三峡电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%计算缴纳。 (5)教育费附加: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%计算缴纳。 (6)地方教育发展费:葛洲坝电站按销售收入的0.1%计算缴纳。